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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杨秀智,王荣,周梦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杨秀智,女,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王荣,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周梦漪,女,汉族,2012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亚军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周成等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偿还欠款57515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该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周成等人,该案执行完毕。本院(2015)庆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