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安二亥买被告玛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二亥买,玛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4号原告安二亥买,男,回族,1948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占仓,男,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玛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索南才让,该局局长。原告安二亥买不服被告玛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沁国土资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受理,2015年3月30日原告安二亥买以该案须以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土地所有权处理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我院中止审理此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中止了此案。2016年1月10日原告安二亥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二亥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二亥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二亥买负担。审判长 郭鹏飞审判员 张生青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沃确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