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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585号梁国培与佛山市三水区荣泰五金塑料厂,李荣显,彭���芳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培,佛山市三水区荣泰五金塑料厂,李荣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585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37X。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荣泰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投资人:李荣显。被执行人:李荣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梁国培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荣泰五金塑料厂、李荣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