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刚与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常中坤、常能荣、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常中坤,常能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85号原告马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7日,委托代理人马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新华街16号。法定代表人廖周明。被告常中坤,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7日,被告常能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911号。法定代表人高欣。本院受理原告马刚诉被告绵阳市华烨建设有限公司、常中坤、常能荣、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案涉工地雅化集团雅安生产点搬迁技改项目——炸药总库区工程项目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