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与施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施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09号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中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静,系该服务部主管。被告施程勇(曾用名陆程勇)。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为与被告施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