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谷士成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谷士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号。法定代表人:魏文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士成,农民。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1月8日以自愿履行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1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