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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久国与生瑞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国,生瑞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657号原告李久国。委托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市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生瑞溪。委托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组织代码:26457704-9。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伟,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岱,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久国与被告生瑞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国的委托代理人于宗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生瑞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久国诉称,2015年7月31日15时10分许,被告生瑞溪驾驶鲁B×××××号微型轿车沿城阳区祥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源路与正阳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李久国沿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原告李久国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生瑞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久国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被告生瑞溪系鲁B×××××号微型轿车车主,鲁B×××××号微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200000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54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584元,残疾赔偿金76588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06元,误工费13683元,交通费500元,维修费1000元,共计113806.82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生瑞溪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被告生瑞溪未做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鲁B×××××号微型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参照原告证据进行合理赔偿,诉讼费、自费药、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15时10分许,被告生瑞溪驾驶鲁B×××××号微型轿车沿城阳区祥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源路与正阳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李久国沿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原告李久国伤。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经现场勘验,于2015年8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生瑞溪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行为系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久国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皮肤挫伤(头面、四肢),于2015年8月6日出院,共住院5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6545.82元。原告按照20元/天的标准主张住院5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天×5天)。原告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原告按照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88元的标准主张其住院5天的护理费584元(42688元/年÷365天×5天×1人)。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1月25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青大司法鉴定所(2015)医鉴字第28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久国右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2015年8月19日,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李久国于2013年8月2日居住在该社区至今。原告据此主张其已居城阳区居住一年以上,相关经济损失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按照2014年度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94元的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76588元(38294元/年×20年×10%),按照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88元的标准主张117天(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费13683元(42688元/年÷365天×117天)。原告母亲郝成云于195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父亲(已去世)与母亲共育有4名子女。原告按照2014年度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16元的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9006元(母亲24016元/年×15年÷4人×10%)。2015年8月8日,宗培强为原告李久国出具三轮车维修费票据1张计1000元,原告据此主张维修费1000元。原告还主张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查明,被告生瑞溪系驾驶鲁B×××××号微型轿车肇事的司机和车主。鲁B×××××号微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200000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生瑞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久国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生瑞溪作为直接侵权人及鲁B×××××号微型轿车的车主,应赔偿原告李久国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因鲁B×××××号微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久国因该事故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1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生瑞溪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654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584元,残疾赔偿金765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06元,维修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中,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85594元(76588元+9006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参照2014年度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94元的标准,支持其自事故发生的第二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6天的误工费12170.14元(38294元/年÷365天×116天)。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考虑到原告因伤致残的情况,本院支持4000元。综上,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54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584元,残疾赔偿金85594元,误工费12170.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元,维修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10843.96元。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久国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43.9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生瑞溪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李久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3376元,由原告李久国负担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30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士海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兆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