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申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某某支付其婚生女儿申某2015年1月至12月全年的抚养费11268元;被执行人申某某负担案件执行费69元;以上共计11337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13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