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旭申请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中心学校、曹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中心学校,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97号申请人杨旭,男,10岁,蒙族,学生,住科左后旗。法定代理人:杨亚利。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张福堂,(校长)住同上。被执行人曹磊,男,10岁,蒙古族,学生,住同上。法定代理人:曹福文,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杨旭申请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中心学校、曹磊机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