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陈仁昌与程磊、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昌,程磊,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陈仁昌,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程磊,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执行人: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仁昌与被执行人程磊、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磊、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69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