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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云与被执行人刘元海、 被执行人南城县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云,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元海,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南城县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时代花园B栋15#店。负责人:万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