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继芳与陈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芳,陈德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徐继芳。委托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来,出生年月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芳与被告陈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芳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继芳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