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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继芳与陈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芳,陈德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徐继芳。委托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来,出生年月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芳与被告陈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芳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继芳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