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5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凤凰新城4018室。被告杨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