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8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砚与杨文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砚,杨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844-2号原告:李海砚,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文岭,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2844-1号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海砚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文岭在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65万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文岭在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65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