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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代明与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代明,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田代明,男,生于1969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执行人高卫东,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0立案受理田代明申请执行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高卫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代明货款8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田代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高卫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高卫东尚欠申请执行人田代明货款82,000元及利息和垫付诉讼费用费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45元,申请执行人田代明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