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22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第三人陈某丙。上列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 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