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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与余文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余文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仲字第93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2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朝晖,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超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文利,女,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普通合伙)(下称柏逸酒店)因与被申请人余文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柏逸酒店不服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第5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余文利诉柏逸酒店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第581号仲裁裁决,柏逸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余文利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12月30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699号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本案中,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第581号仲裁裁决后,柏逸酒店、余文利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亦已受理本案,因此,柏逸酒店向本院请求撤销新劳仲案字(2015)第5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普通合伙)申请撤销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新劳仲案字(2015)第5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柏逸酒店(普通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少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