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晓梅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梅,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94号原告唐晓梅。委托代理人曹燕贻,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16号。负责人赵春武,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唐晓梅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确,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泰州市高港区,故本案应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晓梅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