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永新与额尔敦朝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新,额尔敦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69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新,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额尔敦朝鲁(曾用名:梁海波),男,蒙古族,职工。本院对高永新诉额尔敦朝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额尔敦朝鲁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时间: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