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2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