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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2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