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吴双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吴双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9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惠,该分公司职工。被告:吴双全,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吴双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