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金莲与董长荣、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莲,高丽英,董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莲,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高丽英,女,1961年6月23日(身份证号为150423196106230020),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新世纪小区。被执行人董长荣,女,1962年3月8日(身份证号为150423196203080044),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供电局家属楼3单元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年月作出的(2014)右法执字第59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董长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的6222020605012164345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董长荣存款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董长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的6222020605012164345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