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特5号申请人:王英。被申请人:冯云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冯云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娄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