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润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润光,男,汉族,无业。曾因扒窃于197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在劳动教养期间,因盗窃、伤害、赌博被延长劳教期六个月,1983年4月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诈骗于1995年5月被柳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润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钰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润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何润光到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金茂园小区7栋5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用铁棍将被害人韦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凌鹰雅马哈牌小龟王48V型电动车(车架号:ZC201310080948)车锁撬开后盗走。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何润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韦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润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润光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韦某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销售单复印件,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1984)鱼刑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何润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润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润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润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润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润光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润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