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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齐前进诉席风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前进,席风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齐前进,男。被告席风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前进诉被告席凤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前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前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前进撤回对被告席凤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前进承担。审 判 长  韩 永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