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齐前进诉席风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前进,席风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齐前进,男。被告席风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前进诉被告席凤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前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前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前进撤回对被告席凤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前进承担。审 判 长 韩 永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