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从寿与丁英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从寿,丁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金从寿,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英学,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金从寿与被告丁英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从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英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从寿未实现债权126460.0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35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卓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