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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臧鹏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鹏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270号原告:臧鹏飞。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路49号。法定代表人:苏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鹏飞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鹏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鹏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鹏飞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鹏飞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