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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孙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海,孙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徐福海,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东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福海与被执行人孙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东君位于孙吴县喜成家园2号楼2单元501室住宅一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孙东君位于孙吴县喜成家园2号楼2单元501室住宅一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