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孙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海,孙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徐福海,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东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福海与被执行人孙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东君位于孙吴县喜成家园2号楼2单元501室住宅一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孙东君位于孙吴县喜成家园2号楼2单元501室住宅一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