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X、唐秀芳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X,唐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唐秀芳,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X、唐秀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07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计生征决(2015)第07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X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的位于漳平市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H2地块1#幢505(房产证号:2015012**)房产。二、以上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