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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滕家男诉高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家,柴泳瀚,高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滕家男,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柴泳瀚,男,199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亮,男,199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滕家男诉被告柴、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家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家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退回原告166元后,剩余166元由原告滕家男承担。审 判 长  王晶明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详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欣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