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俞学丰与深圳市移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学丰,深圳市移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35号原告俞学丰。被告深圳市移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22号建国大厦709。法定代表人吕广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已向原告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补交案件受理费缴费单,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故应视为已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单。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学丰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潘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一半。审 判 长 陆璋人民陪审员 陈兵人民陪审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