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0号原告金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