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0号原告金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