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鲁0686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张有国犯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栖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新发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本案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