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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鲁0686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张有国犯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栖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新发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本案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