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邓某诉被告梁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邓某。被告:梁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梁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梁某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