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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3号原告:束某,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某,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