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3号原告:束某,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某,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