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75号原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彭××,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