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盛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盛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翔。被告罗盛煜。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罗盛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欧阳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胜荣、刘艳巧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冼健、杨景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盛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罗盛煜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罗盛煜提供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约定月利率为1.35%,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自逾期之日,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同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罗盛煜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罗盛煜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罗盛煜未按期供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罗盛煜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合计121743.64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21150.73元,罚息592.9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依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8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盛煜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以及原告依约放款,被告逾期还款情况;3.委托诉讼/仲裁协议、律师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3087元。诉讼中,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经过本院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3,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清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盛煜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截止至2015年8月18日被告罗盛煜连续拖欠本息合计121743.64元。被告罗盛煜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罗盛煜立即偿还上述所欠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盛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21743.6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21150.73元,罚息人民币592.9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依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盛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30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996.6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罗盛煜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希人民陪审员 赖胜荣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翠玲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