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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广忠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83号原告张广忠。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张广忠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忠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14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6月11日五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并约定月息二分。此后,原告就该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后,一直拖延未还,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张广忠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377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广忠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广忠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2.9.11-2013.9.11),按月结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2.9.11。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后原被告双方先后17次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184000元(8000元×14+16000元×2+40000元),即2014年8月11日之前的利息全部结清。2012年9月14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广忠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广忠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2.9.14号-2013.9.14),按月结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2.9.14。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后原被告双方先后17次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184000元(8000元×14+16000元×2+40000元),即2014年8月14日之前的利息全部结清。2013年11月11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广忠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广忠先生人民币是贰拾万元(¥20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3.11.11-2014.11.11),按月付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3.11.11。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后原被告双方先后3次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36000元(8000元+8000元+20000元),即2014年8月11日之前的利息全部结清。2014年1月14日,被告颜士侠向原告张广忠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广忠先生现金共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不定,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4.1.14。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6月11日,被告颜士侠向原告张广忠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广忠先生现金是壹拾万元(¥100000.00元),此据,月利率20‰,月结息。-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4.6.11。原告张广忠多次向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催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广忠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四部分,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3元减半收取9497元(缓交),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93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