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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秋菊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2号申请人景秋菊,女,满族,系患者本人。申请人开原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静,开原市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申请人景秋菊于2015年11月17日来开原市中医医院妇科门诊,因宫颈息肉行宫腔镜手术。术毕在手术室坠床摔倒,造成左侧二门齿松动,左颜面部皮下淤血肿胀,左颜视物模糊,由此产生纠纷。申请人景秋菊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7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开原市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景秋菊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陆仟圆(6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景秋菊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景秋菊与开原市中医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