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申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邵福祥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福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负责人孙红东,该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邵福祥因诉被申请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行终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邵福祥以涉诉行政争议已彻底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邵福祥提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福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