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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马月萍、闫丽惠与武军立、崔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军立,马月萍,闫丽惠,崔铭,许昌多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军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月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丽惠。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多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学府街祥瑞小区北门面房38号。法定代表人崔铭,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军立因与被上诉人马月萍、闫丽惠诉、崔铭、许昌多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武军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军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武军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建稳审 判 员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