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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平武与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武,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87号原告高平武,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琅山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75006923-4。法定代表人朱文良,主任。负责人张跃国,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前刚,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嘉斌,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高平武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武,被告区教委的负责人张跃国及委托代理人曹前刚、吴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平武诉称,1、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九、十二、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国办发(2012)48号文件规定,被告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国务院(2012)48号文件精神,无任何批文非法强行撤掉重庆市江津区嘉乐学校(以下简称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被告在盖有其公章的两次回复中均承诺不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但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极不诚信,欺骗了太和人民。2015年8月以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将扰乱单位秩序罪强扣于太和人民,若谁宣传义务教育法,谁宣传被告两次回复中承诺的不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谁就被派出所抓去。2015年8月31日,即开学报名时间,有近200名警察,另有中山镇教办主任刘XX,以嘉乐学校不设七八九年级为由,强行不准初中学生在嘉乐学校报名,开班上课。很多学生和家长含泪离开校园到外地求学,有的适龄儿童因此不愿到外地读书而辍学。2、被告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2012)48号文件精神,必须恢复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嘉乐学校是一所好学校,是经批准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位于江津区中山镇太和场双龙井庄园内,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周围群山环抱、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四季如春;有标准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有宽阔的运动场和鱼塘,条件非常优越,教学质量年年有所提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三名。3、被告非法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太和人民强烈反对。原告多次上访,重庆市委、市政府、市教委、江津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要原告到被告单位处理此事。被告两次回复都不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群众都很满意,但被告阳奉阴违、口是心非。4、被告非法强行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迫使太和400多名学生到外地求学,增加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故诉讼来院,1、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前必须恢复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并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原告的儿女在外打工,孙女中,一个在嘉乐学校读小学五年级,一个在李市中学读初中一年级;一个外孙女在嘉乐学校读小学三年级。原告是上述孙女、外孙女的实际监护人,故原告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区教委辩称,法律规定父母才是子女的监护人。只有监护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外公或爷爷帮子女带孩子很正常,但不能当然地成为监护人,享有监护权,法定监护权的转移须经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故在没有取得法定监护权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不适格。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案外人刘某某向被告提出“反对撤并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合并到中山镇学校”的信访诉求。2015年7月18日,被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2004年9月,根据学校网点布局规划,经当时的江津市政府批准同意,撤并嘉乐中学,成立嘉乐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根据群众要求,现在决定不撤并学校。为了充分发挥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作用,根据家长自愿原则,可选择到附近的中山学校新校区就读,愿意留下的仍可在嘉乐学校读初中。对于愿意转学到区内外其它中学校的,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可办理转学。”2015年11月26日,原告以其孙女、外孙女现在或将来在外地读书增加其经济负担为由诉讼来院,请求:1、确认被告强行撤掉嘉乐学校七八九年级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前必须恢复学校七八九年级,并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另查明,事证第150038100607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名称:重庆市江津区嘉乐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住所: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双龙井;法定代表人:陈才能;举办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代码:76889560-6;机构名称:重庆市江津区嘉乐学校;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陈才能;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龙井;有效期:自2015年06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针对原告诉讼的行政行为,可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嘉乐学校,而利害关系人是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关系的学生或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本案原告不属上述两种情况,故其主体资格不适格。至于原告诉称因其孙女、外孙女现在或将来在外地读书增加其经济负担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平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