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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伟伟与赵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伟,赵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郭伟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周学广,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沈阳,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郭伟伟与被告赵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学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伟伟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赵沈阳向原告郭伟伟借款60700元,约定年利率15.6%,2015年4月13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郭伟伟多次向被告赵沈阳催要借款,被告赵沈阳拒还。请求判令被告赵沈阳偿还借款60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6%自2015年3月10日计算至借款偿还日止)。被告赵沈阳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赵沈阳向原告郭伟伟借款60700元,被告赵沈阳为原告郭伟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赵沈阳借郭伟伟现金陆万零柒佰元整,到2015年4月13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沈阳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郭伟伟陈述及原告郭伟伟提供的借条一份在案为证。原告郭伟伟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15.6%计算利息,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与被告赵沈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郭伟伟请求被告赵沈阳偿还借款607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伟伟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15.6%计算利息,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郭伟伟主张的利息应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赵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伟伟借款607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伟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赵沈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