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型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型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型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太军,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型功,农民。上诉人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东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请求事项,目前还不能排除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现金74626元,纯属民间借贷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指令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欲证实被上诉人张型功欠其74626元,上述74626元借款是否均与张型功涉嫌的职务侵占罪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并未查实。东平县沙河站镇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型功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东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