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5号申请���行人:岳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唐某(2016)皖1323执3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