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天栋与李赞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栋,李赞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赵天栋。被告李赞军。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栋诉被告李赞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天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赵天栋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卿助理审判员 田志贤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