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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天栋与李赞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栋,李赞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赵天栋。被告李赞军。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栋诉被告李赞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天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赵天栋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卿助理审判员  田志贤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