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柱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000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01年4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减刑,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19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的家中以200元价格将净重为0.2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唐某,陈某某另分得净重为0.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为好处,被民警当场捉获。上述毒品及部分毒资被查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在执行附加刑期间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减刑,2012年5月7日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至2012年5月7日开始计算,自2015年11月27日停止计算,已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三年六个月二十天,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五个月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见证人身份情况资料,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陈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对涉案毒品0.98克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文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茂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