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晓瑞与李文科、张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瑞,李文科,张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950号申请人崔小瑞,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文科,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张学霞,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文科妻子)。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依据(2012)伊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文科、张学霞自愿将张学霞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抵顶给申请人崔小瑞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并向被执行人李文科、张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科、张学霞未履行。2015年4月3日我院以(2013)伊法执字第9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学霞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学霞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过户给申请人崔小瑞抵顶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借款及利息。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霞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 刚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