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XX诉被告修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修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路XX,女,43岁。被告修X,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与被告修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