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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XX诉被告修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修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路XX,女,43岁。被告修X,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与被告修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