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顾小建与江苏业勤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建,江苏业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顾小建。被告江苏业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828号。法定代表人陆尔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建与被告江苏业勤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小建于2016年1月14日以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妨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